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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总监签放弃社保承诺被辞退,公司:知法犯法,严重失职!法院判了!

adminmo adminmo 发表于2026-03-20 15:32:23 浏览4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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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周某于20201229日入职,岗位为人力资源总监。

周某在入职时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载明因其在户籍地已经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冲突。

故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作任何补偿。

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周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25224日,公司向周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因周某在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于2025227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737.97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员工(人力资源总监)向公司出具放弃社保声明,是否属严重失职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一审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以周某严重失职为由于2025228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

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周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故公司单方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737.97元。

提起上诉:周某自行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足以证明其严重失职,公司解除理由并无不当

公司上诉理由:周某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作为资深人力资源总监,周某对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明知。周某作为人力资源总监岗位,却自行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该行为足以证明其失职,甚至是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解除理由并无不当。

周某答辩理由:公司为我缴纳社保为法定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我出具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是为了配合公司上市,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也不因承诺书而免除。

二审判决:放弃社保承诺应属无效,但主张该承诺行为系严重失职于法无据,单方解除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本案中,周某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该承诺应属无效。

公司主张该承诺行为系严重失职,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称周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单位单方解除行为违法。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34

案号:(2025)陕01民终2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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