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dminmo adminmo 发表于2026-03-27 浏览45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026年度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数据标准一表通

交通事故

2026年度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数据标准一表通

adminmo adminmo 发表于2026-03-09 浏览61 评论0

2026年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省市发布的2026年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及国家统计局数据,整理汇总了全国31省市、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两个经济指标,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地区省份死亡/伤残标准(单位: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单位:元/年)丧葬费标准          (单位:元/年)东北地区黑龙江39901————吉林

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驾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adminmo adminmo 发表于2026-02-22 浏览61 评论0

导读:自2011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如醉酒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法院多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适用危险驾驶罪。而今天分享的案件,法院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醉驾超标电

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明确: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垫付抢救费用,还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adminmo adminmo 发表于2025-08-19 浏览56 评论0

【导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闵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殷某芝受伤,殷某芝请求由承保闵某车辆交强险的某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某甲保险公司称交强险条款约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情形下某甲保险公司仅须垫付抢救费用,无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违反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