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编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答复、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等进行梳理,仅供参考:
(1)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2)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能够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到被告的,进入审理程序;不能送达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4)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正 文
1.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立案卷P7-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中明确:“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此类情形立案后,人民法院只能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诉讼文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能送达到被告的,进入审理程序;不能送达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3. 《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网) 大树: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6日 4. 如何区分 “送达不能” 与 “无明确的被告” 来源:“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6日推文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孙某通过微信向瑞丽某公司购买玉器,向瑞丽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转账16500元,向其员工杨某和李某分别转账5000元和600元,合计22100元。因玉器不满足孙某要求,双方经协商一致退货退款,孙某按照约定将玉器退回,但瑞丽某公司、杨某、李某未依约退款。孙某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瑞丽某公司、杨某、李某退还货款221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到本案中,按照原告孙某在起诉状中所列明的三被告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本院无法与三被告取得联系。本案诉讼过程中,要求原告孙某补充提供被告杨某、李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孙某亦不能提供。 本院又向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委托送达,但该院受托后核实三被告已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无法送达诉讼材料。 在原告孙某不能提供被告杨某、李某新的联系方式,亦不能提供二人具体身份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无法使其在起诉状中所列明的被告杨某、李某与他人相区别,亦不足以证明其起诉的杨某、李某即是与本案相关的杨某、李某,应视为被告不明确。 综上,裁定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原告孙某可在确定杨某、李某的准确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有明确的被告”视为起诉要件之一,起诉符合起诉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信息,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被告不明确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此,应当严格区分 “送达不能” 与 “无明确的被告”。 送达不能是指原告提供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信息,足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但人民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公告送达,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无明确的被告情形是指原告不能提供将被告与其他人员相区别的的具体身份信息,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无明确的被告是起诉要件的缺失,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5.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