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辅导
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确定管辖法院的界定标准
adminmo 发表于2026-03-10 浏览62 评论0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离婚家事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adminmo 发表于2026-03-10 浏览64 评论0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温情约定,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责任。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丈夫向全职照料家庭又患病的妻子支付扶养费,切实维护了承担家庭主要劳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家庭劳务价值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