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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dminmo adminmo 发表于2026-03-27 浏览45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