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夫妻二人张三、李四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次年,张三又单独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过去数年,二人仅还款10万元,余款60万元及利息迟迟未还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三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发生在二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在未清偿欠款以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其通过《离婚协议书》的形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份额,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书》中部分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要求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三20余万元本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说法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放弃债权等方式逃避清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财产处分行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转移前的状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
(1)存在有效债权为前提;
(2)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赠与、显著低价转让财产等;
(3)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主观上存在“损害债权人”故意;
(5)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
特别提醒:撤销权行使有严格期限
债权人应自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若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发生满5年,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情,撤销权均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