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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adminmo adminmo 发表于2026-03-04 11:29:54 浏览5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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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委托律师调取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遂将该财产线索提交法院申请人处置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那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呢?鉴于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办理实务经验,对相关问题归纳整理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关于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做出如下区分:

1.债权债务产生在前、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取得在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财产进行查封执行。

若是债务产生在前,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取得在后的,由于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收入,其名下房产应当认定为父母的财产,此种情况下可以对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另外,申请人也可通过调取房产变更登记记录,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属于隐藏、转移财产,以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形,若属于,除了能够执行财产,还可申请拘留被执行人,符合条件的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

2.未成年子女取得房产在前,债权债务产生在后的,通常情况下不能执行。

房产取得在前,债务产生在后,从表面上可以证明被执行人不存在通过转移财产实现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此种情况下,若是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来源合法,权属关系清晰,则不能对该财产予以执行。

二、法院审查未成年子女能否执行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时,通常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房款支付情况,以及购买房屋后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通常情况下,法院主要会考虑以下因素:

1.购房款的出资来源

因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基本没有购买房产的能力,则应重点审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性质,如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家庭共有财产,父母使用其名下财产购买房产,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本质上属于家庭财产形式的转化,未改变共有财产的本质,如被执行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未能形成赠予关系,一般认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当然,如果资金来源系未成年子女自己通过劳动报酬、奖金或者继承、赠予等方式无偿取得,则该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执行过程中不能强制执行。

2.购买房产的时间节点

如购房及产权登记时间发生在债务发生之前,在未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则一般认定为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该房产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反之,如购房及产权登记时间在债务发生之后,父母购买房产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因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定为父母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构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该房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3.房屋购买后的实际使用情况

通常而言,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都是用于子女居住。如购买房产后,实际占有或使用的主体为父母,甚至被父母用于出租、对外经营或用于抵押担保,应认定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父母,并非未成年子女,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三、能否追加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为被执行人?

不能。当发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时,申请人最先想到的可能就是将该未成年子女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然,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从法定主义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将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家庭财产而非子女的个人财产的,通常情况下会直接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查封处置。

四、律师提醒

作为申请人,查找财产的目光不仅限于被执行人上,还应进一步审查被执行人亲属财产,尤其是被执行人的配偶或者子女名下。若是发现被执行人亲属名下有财产的,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开具调查令,调取相应材料,分析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范围,从而推动案件进程,早日实现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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