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男,1965年3月8日出生。2025年5月12日,刘某入职公司从事金银加工工作。双方签订《工作协议书》。
2025年7月3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通知:“经过公司对你进行考核,发现你的工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公司多次与你沟通,但是你的工作仍然没有任何改善。”
“因你不能胜任金工岗位工作,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现决定自今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的工作协议书,你我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刻终止,公司将向你据实结算薪资。”
另查明,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
刘某请求判令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2000元。
【争议焦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被辞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超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
刘某入职公司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其虽未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但并非公司原因所致。
刘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刘某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成立劳动关系,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刘某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
我虽然入职时已经年满60岁,但是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我受公司管理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审判决: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
刘某出生时间为1965年3月8日,法定退休年龄延迟至60岁1个月,即2025年4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刘某于2025年5月12日入职公司从事金银加工工作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即便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非因公司所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刘某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8日
案号:(2025)鄂06民终5734号
【实务要点】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的用工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下的年龄计算
自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逐步延迟。用人单位在招用大龄劳动者或处理超龄员工关系时,必须准确计算其最新的法定退休年龄,以此作为界定是否劳动关系的分水岭。
3. 超龄用工辞退无经济补偿/赔偿金
由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约束。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关系,无需按劳动法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