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老百姓觉得打官司难,打官司贵,明明是对方拖欠我的货款或者欠我的钱,要打官司维权,还要先付诉讼费,再付律师费。因此很多人索性不打官司,不依法维权,直接通过其他手段,甚至铤而走险。
《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司法机关认为这是引导百姓理性诉讼,但是从普通百姓的角度上来看,这是一条普大喜奔的好消息,他们就敢维权愿维权,再也不用纠结于律师费,有理我们到法庭上去讲。
第22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对方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等不当行为时,法院可支持胜诉方主张的合理律师费赔偿。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情形,通过经济手段惩戒不诚信行为。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律师费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需提供律师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该条款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的法定律师费承担规则形成互补,共同降低维权成本。